在此我们想向您介绍关于敲诈
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若
行为人运用了威胁或要挟等不恰当手段,非法获取了他人财产则可以视为
犯罪行为即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然而,如果行为人仅限于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法,但是受害者并未因此感到强烈的恐惧而自愿交出财物,抑或是尽管受害者感到恐惧,却未能交出财物,这些情况都应视作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换言之,敲诈勒索罪的确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而该结论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凡是以
敲诈勒索方式侵占公共或
私人财产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持续性地进行威胁勒索的,将面临三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
罚金的
刑罚;
当
数额巨大或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伴随着相应的罚款处理;
至于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严厉的罚款惩戒。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