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人身攻击还是恶意诋毁,二者皆属于严重侵害公民
名誉权的
违法行为。
2.其次,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诽谤这一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诽谤主要含括两种形式,即口头和书面的诽谤行为。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其内容都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声誉的性质。
值得指出的是,诽谤的传播范围并非越广越好,它只需达到能够被第三方知晓的程度即可。
3.再者,关于
侮辱的定义与行为,这方面同样需要更为完整的阐释。
通常来说,侮辱既可以以肢体动作达成,也能通过言语表达完成。
关于
侮辱罪的认定,其更倾向于是
行为犯,只要
行为人以
刑法所禁止的方式,如使用
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施行了强制猥亵、侮辱女性的行为,原则上便足以构成
犯罪,依法应当予以
立案侦查。
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对于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
情节严重”的要素,但我们仍需清晰地认识到,任何具有极端恶劣性质、危害巨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仍旧应视为犯罪范畴,不可因其微小且无害的表面现象而视若无睹。
在实际应用中,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
强奸罪未遂之间、
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间在客观特征上存在部分似曾相识之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结合客观层面的相关
证据,做出明智的区分判断。
此外,大部分侮辱罪的动机是出于个人情感的发泄和报复,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更侧重于满足行为人内心偏执的欲望、寻求性的刺激。
在准确界定这些
犯罪行为时,我们应该集中重点搜集、审查用以确认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的证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