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
离婚协议书并不意味着正式
离婚。
实际上,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夫妻两人均依法领取了
离婚证书,才能被认定为已经完成了
离婚手续。
离婚途径主要分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签署明晰详细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对各类相关离婚事宜的个人观点及接受方法。
2、依据相关
法规的严格规定,夫妇双方若达成
自愿离婚的意愿,就应该落实相应的书面
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自向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提交
离婚申请。
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细致且严谨的审核验证,一旦确定双方的离婚意图真实无误,也已针对
子女抚养以及
财产分配等重要问题做出了合理妥善的安排,便会向他们发放离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提出申请接收离婚证书,那么其视为主动撤销先前的
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男女双方自愿
协商一致选择离婚,法律将会对此予以认可。
然而,双方在实际办理离婚手续时仍需前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申请,只有当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证实确属自愿离婚且已经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之后,才能正式向申请人发放离婚证书;
反之,如果没有得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离婚证书,则可说明该次离婚申请尚未成功,婚姻关系仍然维持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