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被判以无期
徒刑的罪犯时,如其符合
减刑条件,其所剩之实际执行刑期尚必须不少于十三年。
在此情况下,罪犯的减缓之申请应由监狱等
执行机构向中级或以上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交
减刑建议书。
此外,对于涉及到减缓的案件,相关法院必须成立由多位法官组成的
合议庭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和研判,若确实发现罪犯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以及
立功行为,则裁决决定是否给予减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如下规定期限:(一)对于犯有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罪行的罪犯,其剩余刑期不应少过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判罚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须不少于十三年;
(三)倘若对
犯罪分子实施了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那么待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其实际执行刑期至少需二十五年。
同样地,对于此类罪犯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最多为二十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九条严格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缓问题,只能由执行机构向中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而未经法定程序是绝对不允许做出任何减缓决定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