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案件中,提出上诉并不意味着将对罪犯之前所受之刑进行追加惩罚;
2、在
刑事司法系统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上诉不加型”:这意味着在处理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过程中,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擅自增加其法律责任和
处罚措施;
3、至于第
二审法院审理
被起诉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以及至亲上诉的案件时,同样也不能直接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关于
追诉期限的问题,需特别注意其计算方法:自
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连贯性的特点,则自犯罪行为结束时才开始算起。
在此基础上,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应适用新的追诉期限,即
从犯后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经历过二十年后仍有意追究
犯罪者,则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
另外,
刑事追诉时效的具体长度会根据被
判刑人的最高
法定刑期予以确定。
在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类
证据类型,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受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驳、鉴定意见、勘验记录、检查笔录、辨识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能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均可视为证据,但是所有的证据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确认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
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