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订单超期以及合同未签署所引发的契约违约问题时,必须要先明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着相关的
合同关系。
然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涉及到了逾越约定时间范围的违约行为。
首先,当合同和订单都没有签署,而只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财务凭证和结算的各项凭证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这并不能仅仅依据上述凭证便直接被授予
买卖合同成立的资格,而应该从不同的交易方法、贸易习惯,或者是结合其他更加完备的
证据,综合分析买卖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这些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程度来判断与合同是否真正成立。
其次,要是在合同和订单都没有签署的情况下,却有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
债权凭证。
那么,在买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这些凭证的前提之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这些债权凭证而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因此,从证据的立场上来看,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的可信度要高于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财务凭证和结算的各项凭证。
最后,假如我们已经确定买卖各方之间的确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那么任何一方超出预定时间进行付款或者超期供应货物都将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是由买方向卖方书写的债权凭证,是买方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
买方出具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足以证明买方承认此
债务存在的事实。
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卖方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卖方,在
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
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