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八十七条明确阐明:“对于特定
犯罪行为的
追究时效实行以下四类阶段:①关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
犯罪案件,应在罪犯服刑期满后满五年才可放手不究;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犯罪问题,将
追诉期限定为十年时间;
③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应延长至十五年才可停止追究其
刑事责任;
④而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罪犯罪行,则需等到二十年以后方可考虑是否恢复追诉。
如若在二十年后依旧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
追责,则需上报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核准。”该条款的制定理念基于
追诉时效期限的制定应该与其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和适应,具体通过法定最高刑作为标准设置了四种不同层次的
追诉时效起算期间。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