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后购
买房产,特别是仅仅将所有权证书记录在一方名下时,这样的房产究竟应当归属于
共同财产抑或是
个人财产,需要依据其
购房资金的实际来源进行评估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在夫妻两人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且夫妻双方并未就此做出明确的书面协议声明,则无论证书上填写的姓名为何人,均应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我们将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形,在上述条件之下购买的房产,虽未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但证书仅记录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在此种状况下,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额外限定条件之一时,才能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父母共同支付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个人名义之下;
在此情况下,该项不动产可以考虑视作按照夫妻双方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双方按照份额共同拥有,但是如夫妻之间另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
2.其次,也可以理解为另一种可能的情况——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个人名下,此时应当被视为仅向其子女本人提供的赠与,这种不动产应当被判定为仅为其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虽然婚后购买房产,只以一方名下记录,也仍然存在不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如果一方在婚前持有的个人财产并非因
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中,全部使用的都是该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资产还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只不过变更了
婚前财产的表现形势罢了。
再者,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其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个人名下,若要使这部分资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此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部分不动产的归属应当视为仅限于该一方的子女本人,仅仅构成对他们子女及其家人的赠与行为,所以这部分不动产应从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