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双方若欲解除婚姻关系,应该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区级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
然而,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吻合,那么就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
如果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为失踪人的话,在此情况下,申诉方应向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所述,对于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均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审理权;
但如被告的居住地与其经常居住地情况不符时,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拥有此类案件的审理权。
对于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发起的民事诉讼,同样需要由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在同一
诉讼案件中,如存在多个被告,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或者以上的人民法院
管辖区内,则各相关人民法院都具有此类案件的
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