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特征被定义为,
行为人主动向吸毒者提供适宜吸食毒品的场所。
2.从行为表现形式来看,提供的方式既包括行为人自主提供,同时也涵盖了因吸毒者的请求而被动提供;
提供的方式更加灵活,无论是有偿性的还是无偿性的均包含在内。
3.在提供毒资的场所选取上,既可以是个人居住地,又可选择宾馆、酒店或者其他隐秘性较强的场所。
然而,无论
吸毒人数与次数如何多变,抑或是吸毒时间长短如何不同,这些因素都不会对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其却能够在
刑罚裁量过程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进行考量。
4.纵观
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要
构成要件来源于
犯罪嫌疑人实施该种
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并不满足本罪的成立条件。
至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具有盈利性目的,对于本罪的定罪与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作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