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手续要求双方配偶均需亲自出席现场。
首先,对于通过协商达成
离婚意愿的人,他们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出登记
离婚申请。
这是因为在决定离婚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即是配偶之间的自我意识和自愿行动。
因此,双方必须亲自赴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阐述其
离婚理由。
其次,就
诉讼离婚而言,若当事方存在客观原因导致不能亲临现场办理相关事宜,且能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那么可允许其缺席。
另一方面,当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接到
传票后未能以正当理由出庭应诉,或者未经司法部门批准而提前离庭时,法庭将有权进行缺席审判,尽管此时离婚并不需要双方非得同时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