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配偶一方无故失踪,则配偶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提起
离婚请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审理的离婚案件展开调解工作;
但若夫妻之间的感情真正破裂,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须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存在
重婚行为,或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
非法同居;
(2)实施
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家人的恶劣行径;
(3)具有频繁参与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正;
(4)因感情问题而长期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
若其中一方被法院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其配偶另一方便有权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作成准许离婚的决定。
然而,假如双方
当事人已经经历过一次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定后,双方又开始进行长达一年的分居生活并再次由
存续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此时,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同样需要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