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日期的延期可能源于多种因素,包括由于情势变更所引发的延误以及由
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如出现了在
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且不隶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环境变化,使得
当事人继续履约将对其中某一方产生明显不公的结果,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一方有权与另一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协商;
若双方在一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则这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提
起诉讼,要求对原有的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或解除。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或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具体案情,平衡充分考虑公平性原则,以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指令性意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