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受到相应年限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并被判处2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的罚款;
倘若涉及的金额巨大或是存在其他更为恶劣情节者,则将面临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刑罚,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极端庞大或是存在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需要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被剥夺财产。
其中涉及到的情况包括:(一)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
欺诈,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从发卡银行获得信用卡进行消费;
(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已经过期的信用卡;
(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模仿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操作;
(四)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高额透支,并且在接到发卡行的
催收通知以后仍然拒绝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本身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实施了对于信用卡的超额或者长期透支行为,并且在经过发卡行的多次催缴之后仍未给予合理解释并及时偿还
欠款。
至于那些盗取信用卡密码并私自使用的人,也将根据本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款接受更严厉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