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内的储蓄款项,如果是在法定
婚姻制度下持续存在的期间获取的,那么这笔款项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相反,若夫妻中的任何一位因
信用卡债务而产生的支出与家庭的共同生活需求有所关联,那么这部分
债务便隶属夫妻之间的公共责任,因此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合法婚恋关系存在期间内,夫妻双方拥有以下收入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1)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运营和投资方面衍生出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收益;
(4)经过
继承或接受赠送而来的财产,但需注意本
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
(5)除上述之外,尚有其他应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持有及处置权利保持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