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所持有的
信用卡出现
逾期现象,可以主动向发行该卡的银行详细陈述其目前身处于
刑事服役期内的客观实际状况,并请求暂停计息,将
欠款事宜暂定搁置,待其本人
刑满释放以后,再针对相关的欠款款项进行全面清偿,从而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相信大部分的银行在权衡利弊之后,都会予以理解和支持,不会轻易决定加以回绝。
若某位
当事人需要在刑事狱期内承担较长时间的判决责任,他/她亦可尝试寻求
家庭成员或朋友们的帮助,代为偿还相应的欠款款项。
这样等到其从监狱中释放出来之后,就只需要单独面对处理亲人朋友们的欠款问题了。
尽管在此期间仍然存在尚未偿还的
债务,但是
债权人不再是发卡银行,而是他/她的亲朋好友,这无疑将使双方更容易就还款的时间和方式达成共识,而且由于没有产生新的利息费用,负担也会相对减轻许多。
如果信用卡所欠的
数额较大,短期内无法一次性全部还清,那么当事人仍有权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恳请来延长还款期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逐批归还欠款。
同时,可以要求亲友定期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到申请人的信用卡账户上,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
信用卡债务。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