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男方与女方有权选择继续维持
同居关系,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种情况下的双方具有选择
同居的权利,但其所享有的同居权并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如果在这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纷争现象,那么法律将无法像对待正式
结婚夫妇那样对
离婚后维持同居状态的双方提供全面的权益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要以完全自愿为原则,严禁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加任何形式的压迫或强求行为,也禁止任由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干预和插手。
另外,根据该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希望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应亲身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只有在满足本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获得登记许可,并颁发
结婚证书。
一经完成这一环节的手续,也就是意味着确立了婚姻关系的成立。
对于因疏忽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当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充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