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雇主不得随意解雇旗下员工。
除非当员工出现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形时,方可由雇主单方面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务协议:首先是,
试用期内未达到雇佣标准的员工;
其次是,严重违反雇主制定的公司纪律制度或行为规范的员工;
再次是,由于他们的严重渎职,甚至私自损公肥私,进而导致为雇主带来了重大损失的员工;
接下来,该员工倘若同时还与其他企业存在
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干扰和阻碍了自身所在单位的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并且在收到雇主指示后仍无视改变这一做法的员工;
最后,因为采取
欺诈、威胁等不诚实手段或者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使得另一方在下意识中被迫签订或者修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最终的劳动合同其实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员工,以及那些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