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选择逃跑而非承担责任,那么受损害方的
交强险依然可以得到
赔偿。
根据中国颁布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特别设立了一个名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专项资金(绰号为“救助基金”)。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受害者人身伤亡所需的
丧葬费、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才能够由救助基金予以预先垫付,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获得了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的权利:首先,当救治所需金额已经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时;
其次,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并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
最后,如果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选择
逃逸的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