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
根本违约状况,除非另一方面主事人有效行使法定解除权,否则合同将不可能面临解约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各方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可以达成对同一份合同的解除共识。
此外,双方也可共同约定一方行使
解除合同权利的特定理由,当产生此类原因的情况出现后,该项权利的持有者便可以依据合约条款解除这段
合同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解除合同的情景进行了明确阐述,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均可能引发
合同解除:(1)由无法抵抗的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实现
签订合同时设定的预定目标;
(2)合约签署之日起在任何一方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已经以某种方式宣告自己不愿意或暂时不能履行其主要
债务责任,并且这一事实已经明确体现在实际行动中;
(3)假设在履行期限极为接近之际,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因自身原因明确表达或显而易见地以行动证明自己无法按时履行主要债务职责,那么,经过书面正式通知的催促之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采取即时措施进行情况纠正的话,就可能触发合同的解除;
同样,若其中一方在承担主要债务时表现出延迟履行的状况,即使经过催促后已给予足够时间去修正,但在提供了合理期待的期限后仍未付诸实践者,亦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另外,若当事人某一方因拖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严重影响合同目的达成,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引起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法律
法规所提出的其他特殊情况也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