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
缓刑考察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的罪犯,我们不能再给予其缓刑的资格,而应依法取消其缓刑,同时,将其新的
违法行为以及原先未被惩罚的罪行合并
处罚,实行
数罪并罚制度。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已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在此期间内再次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或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存在尚未裁决的其他罪行时,则应立即撤销缓刑,并对新犯下的罪行或是新发现的罪行进行裁决,然后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制定执行的
刑罚方案,确保刑罚公正且有力度。
3.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甚至是违反了由人
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条款,并且
情节严重的,那么,必须撤销缓刑,并按照先前的判决结果执行原来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