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行政拘留之后,已经不可能再度受到
判刑之责。
在此类事件之中,行政拘留作为行政惩戒手段中最严苛的一种形式,相较之下,比较容易见到的则是罚款之类的行政惩戒方式。
行政拘留通常施加于那些违反各项
行政法规和规范的个体(例如扰乱社会安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由于罪行并不严重以致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它是一种短时间内限制
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分,其期限从一天至十五天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仅有公安机关拥有法定权限,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进行这项工作,同时,行政拘留场所必须设在
治安拘留所之内。
法律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于涉嫌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共与
私人财产之嫌者,将对其实施从五日开始,直至十日的行政拘留惩罚,并可附加额外五百元以示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时,则会给予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
罚金额亦可提升至一千元以下。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