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状况中,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并与他人成婚,那么这并不构成
无效婚姻,尽管如此,这仍然是一种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享有在知晓或应有知晓撤销原因后的一年内向司法部门提交撤回申请的权利,同时还能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
损害赔偿。
首先,我们来介绍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未按照特定程序完成合法
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常见的属于无效婚姻范畴的情况包括:1.重复登记的婚姻;
2.彼此之间具有法律认定为
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
3.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
结婚年龄。
其次,可撤销婚姻则是指由于相关当事人的
结婚决定不够真诚,导致其婚姻关系失去效力的
法律行为。
根据中国的《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受
胁迫结婚。
这主要指的是在结婚过程中,某一方当事人因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名誉、财产等方面的威胁而导致无法表达真实的意愿;
他们可以在胁迫行为停止的那一天开始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婚姻撤销的申请。
2.受
欺诈结婚。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指在结婚过程中,某一方当事人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却故意对另一方隐瞒,而且这种疾病影响到了另一方的决定是否要与他(她)进入婚姻生活。
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他们拥有在知道被隐瞒实情后立即开始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
申诉,要求撤销这段婚姻的权利。
最后,如果某段婚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刻意隐瞒了精神病史,那么在另一方明确知晓或应有所知晓这种情况后的一年内,他(她)有权向司法部门提
起诉讼,要求撤销这段婚姻,并可以同时要求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
赔偿。
一旦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这种婚姻被法律正式解除之后,那么从这时起它就不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将不再拥有合法夫妻应该享有的权利,然而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财产将由他们自愿协商解决。
若不能达成共识,那么该事项将交由当地司法机构根据公正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至于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他们适用与其他父母子女相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