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拆迁公告宣布之后,通常情况下,正式实施拆迁时间会设定为30天以内。
2.当特定的法律程序完成以后,人民政府将会拟定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随后公布相应的征收方案。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为广大市民提供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和反馈,听取他们的呼声并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反馈,则可依法启动合法的征收工作。
3.在任何关于协议或
赔偿的谈判交流中,我们主张按照已经达成的约定条款
严格执行实施,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进行适当、公正的赔偿评估。
对于涉及到
土地征收的问题,必须给予公平且公正的补偿,以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得到实质性的下降,同时使其未来的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适时、全额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属设施及各类作物等的
补偿金,同时还需要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农田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并依据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产值、土地区位、供需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并公布区域性的综合地价进行认定。
在制定该区片综合地价时,将全面考虑以上列举的各项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农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各类附属设施及作物等所需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负责制定与执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