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离婚协议书仅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被视作
离婚行为已经完成。
只有在经过严格的
离婚登记手续或者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自生效起,才能正式宣告婚姻关系的解除。
具体来说,以下是需要遵循的离婚登记规程步骤:首先,申办此项业务的夫妇必须出于
自愿离婚,并达成书面的
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前往有
管辖权限的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
递交身份证、
结婚证等相关证件以及证明文件。
其次,婚姻登记员将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标准对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审理,如无差错,便会发给申办者《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然而如果申办条件不符,则该申请将被拒绝受理,
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以示回应。
接下来,将进入离婚冷静期环节,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取离婚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算,三十天内任一当事方均可选择撤回申请。
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遗失则可无需提供,但需书写书面说明),即可向负责受理申请的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手书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当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就会颁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同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统一存档。
最后,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这将被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不妨理解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
法定节假日时,应从节假日后的次日为
期限届满之日期),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中所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堆同赴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上述规范的执行方式和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无法满足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仍予拒绝办理,并应开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给申请人作为回应。
在所有的条件都确认具全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最终发放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