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
借条并不足以确保官司
胜诉,在普遍情形中,对于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除了出示借条这一基本
证据之外,通常还需提交其它可以表明双方曾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以及用以证明
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的相关证据作为辅证。
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明确的内容来看,任何
借款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包括借据、收据、
欠条等在内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明确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
当相关
当事人手中所持有的书面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并未具体标示
债权人姓名,而其据此进行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立案审核。
但若被告人对原告是否具备债权人身份提出了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合理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全面评估后认定原告并不符合债权人要求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申请。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