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两大划分:首先,在普遍情况下,
劳动者如欲解除与其所属单位的
劳务合同,则需事先向其雇主提交书面通知,以提前30日完成相应程序。
这即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
辞职需提前30天"原则。
毫无疑问,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之一,雇主无权强行要求他们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然鉴于防范劳动者因恶意行使辞职权而给雇主带来潜在损失,现行法律对于该项权益实行了程序性的制约手段——即设定了30天的暂时终止期。
因此,针对正式员工的辞职事项,通常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30天。
从
法规层面考虑,此处提及的"三十日"并未特地指出为"工作日",故此处理解应为自然日期。
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进行辞职操作时,应提前30天通知雇主,以便其能妥善安排接
替人员,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过渡。
30天届满之后,无论如何雇主同意与否,相关职工皆有权办理
离职手续。
其次,在
试用期阶段,若劳动者想要取消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的
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天向雇主
递交书面说明或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即可。
试用期乃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进行互相观察与考核的窗口时期,在此期间,不仅劳动关系不如正式
聘用合同那么稳定牢固,而且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预先告知期仅需3天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期间,劳动者辞去现有职位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已足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