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拘留属于一种严厉的
刑事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
主刑的具体施设主要包括:(1)
管制,即对罪犯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自由行动的
处罚方式;
(2)
拘役,将罪犯短期监禁并强迫其进行劳动改造的手段;
(3)
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附加其他适当
刑罚,以实现对囚犯长期惩罚的刑罚方式;
(4)无期
徒刑,对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制裁;
(5)
死刑,最为严峻的刑罚形式,通常适用于罪行极为严重者。
2、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拘役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期限如下:(1)
拘役的期限应控制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应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对其实行正确的改造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被判拘役的囚犯可享有每月一至两天的回家休假机会;
(3)如果囚犯正在参与特定的劳动项目,还可给予他们一定的
劳动报酬作为激励;
(4)
拘役刑期从执行之日开始起算,而在判决执行之前所实施的
司法拘留则可以相应地折抵刑期。
《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