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裁性
违约金。所谓制裁性违约金,实际上便是固有的违约金类型,也被称为违约罚。在出现违约情况时,除了原本约定的违约金之外,
债务人并不会因此而承担其他任何因为
债务关系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
债权人而言,他们不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停止
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以弥补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则是指
当事人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先估算出可能会产生的损失总额,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当债权人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这种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