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性住房
拆迁所产生的收益,应主要归属那些实际行使
居住权的人员。在这方面,任何可能因房屋而引发的
财产权益,都应由那些实际享有该
房屋居住权的人士共同享有相应的份额。对于拆迁已出租的公有住房而言,被拆迁者可通过与
房屋承租人达成协议来收购其依法享有的公房
使用权,或者选择将
承租人异地安置,以此方式与原承租人解除
租赁合同,最后由拆迁方对被拆迁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