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先售出物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办理在建工程
抵押手续的,而在建工程
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在于支持在建工程的进一步建设及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之前,信贷客户并无权以其名下的在建工程作为他人的
债务担保,同时,同样也无法将此项资产用于自身其他领域的债务担保,仅能为获取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的贷款提供信用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