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紧急避险行为导致第三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若此种风险乃源于第三方(并非为进行紧急避险之人),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其适用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条规则:
首先,若是由第三方(非紧急避险之人)引发的潜在危险,那么理所当然地应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危险源自于自然因素,而非人为因素,那么实施紧急避险之人员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可考虑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以示慰问;
最后,若紧急避险人员在处理危机时采取了不当或过度的应对措施,从而导致无法避免的损害发生,那么他们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