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物业之内,
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并筹集。每一位业主依照所缴纳金额的比例,依法享有对相应维修基金的所有权。
然而,维修基金的
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单独的业主均无权擅自提取自身份额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与特定的房屋紧密相连,它随着房屋的存在而存在,当房屋消亡时,维修基金亦随之消失。无论业主如何变更,维修基金都不会因此发生改变。当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新的业主接手时,维修基金亦需经过原业主的同意,将其更改为新业主的名义。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通常是
购房者在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并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时,按照总房价的2%到3%的比例,直接缴付至物业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关于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则由各地方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代理管理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