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达到十八岁法定成年年龄的少年儿童群体而言,如果其中已满十四周岁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个体,无论是否经过相关
司法程序的核准,都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但倘若这个少年未满十四周岁,但是已经超过了十二周岁的话,若其犯下故意杀人罪行,就有可能会在获得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之后,被
追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只要触犯了应当受到
刑事惩罚的
罪名,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却又
未满十八周岁的涉案者来说,法庭在
量刑方面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通常是采取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方式来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