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允许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
失业保险金的。
然而,如果
劳动者选择自行
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出于其个人意愿而中断了就业状态,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标准。对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有权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1)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都已经按照同样的规定履行了足额的缴费义务;
(2)必须是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失业状况;
(3)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
(4)具有强烈的求职愿望,愿意接受职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服务。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