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委托机构的担当者,其必须契合如下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首先,该机构应是经过合法注册且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实体组织;
其次,
受托组织内必须拥有对相关法律、政策、规范以及业务领域有着深入理解并且已获取
行政执法资质之专业人士;
最后,若涉及到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等环节,受托组织还需具备开展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能力与条件。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