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意外导致人员伤害,此事件通常会被归类为交通事故范畴,被定性为准单方面交通事故。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事故方和受侵害方往往属于同一群体,因此并不涉及到
赔偿权益之争。
然而,若因交通事故而给公共交通设施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相关
责任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
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