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看守所
拘押期间,虽然可以进行探访,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得到事先批准。当
被拘留者处于
羁押期时,若经过办案机构的许可,且经由公安部门的批准,便可与其
近亲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看守所接受办案机构的委托,有权对被拘留者发出或收到的信件进行检查。
如若发现其中存在任何可能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内容,看守所有权予以扣留,并将其移交至办案机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
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
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
辩护人或者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