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所应负担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陷入
债务危机时,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
无限责任,具体而言是按照实际
出资人的实际
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其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全额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资金,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任务的其他股东支付
违约金;
最后,名义股东在承担了
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
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
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