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按照要求进行
传唤,否则如若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纳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经过主管部门领导的严格审批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措施。所谓“
强制传唤”,就是指公安机构在处理
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有意回避传唤的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的嫌疑人员,通过运用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手段,强行将他们带往公安机构或者指定场所接受具体调查和审讯的一项人身自由受限的行政强制性手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