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属于
购房者在婚前独立购置所得,那么当这段婚姻关系正式缔结之后,其伴侣希望在
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以使之成为
共有财产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首先,如果该处房产尚有未偿还完毕的房贷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完成加名手续的,最多只能将双方登记为共同的还款
责任人,然而,无论怎样,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婚前购房的那一方;
其次,倘若该房产已经没有任何房贷负担,则可直接进行加名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