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劳动者并无权利请求雇主支付2N+1的
赔偿金。其中,"N"代表着经济补偿的金额,而2N则被视为针对用人单位非法
解约行为所设置的
惩罚性赔偿。"+1"则是指
代通知金的数额。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仅有"N+1"这一种补偿方式,因此2N+1的
赔偿方式并不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