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保全费应由
败诉一方承担。详细描述如下: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即若
利害关系人如不能立即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将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该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在此过程中,保全所需的相关费用
首先需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而最终的责任则由败诉方承担。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