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
借款人选择提前偿还所欠借款,则在不存在
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前提下,应依照实际借贷期间来计算相应的
贷款利息。换句话说,仅当双方就提前
还贷的具体期限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时,方能将该约定作为
计算利息的依据;而在其余情况下,都应该以真实的借贷期限为准,以此来计算贷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