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企业服务满十载及以上却遭解聘的
劳动者而言,是否有权享有经济补偿并非绝对之事。唯有当劳动者在此期间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方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首先,若劳动者不幸患病或遭受
工伤而不能按照规定的
医疗期限康复并恢复原本的工作能力,甚至连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新工作也难以承担;
其次,若是劳动者在实际的工作中无法顺利完成任务,经过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培训或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最后,假如在
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无法就修改合约条款方面的事项达成共识。关于
补偿金的数额,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为准,即超过十个月的部分,每多一个月便可获得相当于该
月工资的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月份数,则需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决定。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