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而遭受伤害,若该事件被判定属于
劳动者在
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并非其自身
主要责任所致,则可构成
工伤范畴;在得到有关部门确认后,此类工伤将被视为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骑行过程中意外摔倒受伤,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