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面临破产之时,其法定
代表人并不必然需要承担
债务。通常来讲,公司所背负的债务将由公司自身的资产来负担,因为公司作为一个具备独立人格的组织体,其负债通常不由
法人代表个人负责。
然而,在公司发生重组或更迭法人代表的情况下,新任法人代表将会承担起原公司的所有债务。此外,若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了侵害,那么他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除了
法人本身需承担
公司债务责任之外,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受到
行政处罚、罚款等惩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
刑法,面临
刑事追责:
(1)超越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进行
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
(4)在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之后,未经许可擅自处理财产;
(5)在变更、终止时未能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给
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
(6)从事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