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单纯的推搡并不能被定义为殴打他人。而所谓的殴打他人,则是指
行为人以公开的形式,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暴力行为,这类行为通常表现为用拳头猛击、脚踹或运用棍棒等器具对受害者进行殴打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相互间的拉扯和推搡并不属于上述范畴,因为这些行为并未直接对他人的身体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然而,如果在推搡过程中导致了对方的身体受到损伤,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