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
拘留措施的人员通常会受到拘留场所提供的关于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每日须参与时长不低于两个小时的拘室外活动以及文娱体育类的活动。在此期间,拘留场所严禁强制
被拘留人士参与任何形式的生产劳动。
如若公安机关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要进行
逮捕处理,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审查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许可,该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