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购置房产,女方负责装修,在
离婚时如何分配问题,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所述:如果能够明确判定房屋与装修装饰品为双方
结婚前购买所得,除非双方另行签署过相关协议,否则这些资产均应被判定归属个人,其中房屋仍归男方持有,而女方因参与装修工作使该房屋价值有所提升的部分,男方应予以适当折价返还给女方。反之,若证实房屋以及装修装饰品乃是在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后才共同购得,那么显然它们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此时便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分割共有时所采用的方式来进行公平公正地划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